面试
(一)面试对象
根据招考职位数和笔试综合成绩确定面试入围对象,招考职位数在10人以上的,比例为1:2,招考职位数在9人以下的,比例为1:3。
(二)面试方式
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。
(三)面试时间
面试时间由招录单位人事部门另行通知。
(四)考试综合成绩
面试结束后,按笔试总成绩占60%、面试成绩占40%的比例合成考试成绩。
考察、体能测评和体检
笔试和面试结束后,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,依据一定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。报考公安、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需通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公安厅、司法厅统一组织实施的体能测评和体检。